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近两年您是否有疑惑,为什么部分的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在区内设立商业消费设施?有一种逐步增长的趋势且逐步开通“区内跨境自提”,本来是明令禁止和严格查处的,为何还有综保区有如此大的商业动作。本文将针对以上2个问题做重点梳理、解析,让您了解其深藏的“来龙去脉”。

那么为什么综保区围网内可以设立商业消费设施了呢?下面根据海关总署相关政策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区内商业”之政策解析

结合海关管理政策来看,早期的综保区的设立是参照海关总署保税港区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的,因此要讲上述问题弄清楚,就需要从海关政策层面来剖析其来龙去脉。

(一)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解读(已失效)

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令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其中文件第五条“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是早期申建的综保区参照的管理办法,直到2022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4月1日执行),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失效。

综保区在新的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一直参照的是保税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也即此阶段,在综保区内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是不允许的、禁止的。

(二)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2020年6月3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明确,“综合保税区政策及制度创新措施均适用于洋浦保税港区”;同时此规定中无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性消费设施的表述。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同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中的一种,保税港区。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特针对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建设;202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公告〔2021〕120号)发布,将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政策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中新社)

至此,海南省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享受其上述政策且无围网内商业场所的限制。

(三)国新办发布会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国新网)

2020年6月8日国新办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会,针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早期建设当中,洋浦保税港区在哪些方面开展了先行先试等方面,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提到“不禁止区内居住居民及设立营业性的商业设施。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及商业消费等业态,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设立的营利性商业设施等不做禁止性的规定,这也是一个巨大的突破,因为现在所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都是不允许人员居住和设立营利性场所,这是开了一个口子。”

(四)海南省新闻发布会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海南省新闻发布会)

2020年9月28日海南省“洋浦保税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线”新闻发布会指出,“港区内不禁止区内居住居民及设立营业性的商业设施。考虑到海南自贸港涉及商业消费等业态,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设立的营利性商业设施等不做禁止性的规定。”

(五)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7月19日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第五条明确“综合保税区围墙内不得建立营利性商业消费设施”。

此阶段的综保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商业性消费设施政策的表述还是参照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六)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海关总署)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发布,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内容,也即在综保区内设立商业性消费设施的政策有所突破。

(七)政策延伸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四次修正)文件中第八条明确“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也即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不得设立商业型消费设施。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总则》)

总结:由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综保区区内开展商业性活动是逐步实现的,“法不禁止即可为”,在满足地方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地方综保区逐步实现了区内建设“商业场所”,逐步实现区内商业活动,从而进一步开通了“区内跨境自提”(按照海关总署及商财发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与之前的政策互不干扰。

二、“区内自提”

2021年4月22日,随着一块白蜜蜡吊坠的售出,洋浦保税港区不禁止设立商业设施政策正式落地,海南首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零售商品的正式成交。

2021年5月13日,某地综保区围网内国际保税仓库O2O体验馆隆重开业,当地市民从此在综保区内即可实现即买即提免税(跨境0关税)商品。“即买即提”与以往相比,跨境购物速度大大提升,打破了线上网店与线下实体店铺的屏障,实现原产地产品同质、同价全球购,实现跨境商品“存、展、销”一站式运营。

通过不完全搜集相关讯息,“区内即买即提”在不同地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落地,仿佛成为了一张“创新的亮点”,其商业运作如何,后续如何,只能拭目以待。

1、“区内自提”的定义

“区内自提”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搭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商业场所,经海关认证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凭保进入区内商业场所展示,消费者到区内商业场所内选购商品,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后完成在线下单支付,三单信息(消费者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与申报清单即时向海关推送、申报、验核,放行后,允许消费者现场提货,实现“线上平台下单、区内即买即提”。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网络)

2、“区内自提”的形成

2021年,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商财发〔2021〕39号文件,明确“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等违规行为”,至此,除了已经开通“线下自提”的保税园区之外不允许其他地方以任何名义开通“跨境线下自提”业务;同时随着新的政策突破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项下的保税港区的政策变化及综合保税区新的政策突破,各地方综保区陆续尝试在综保区内开设商业性消费设施,“区内自提”横空出世。

3、“区内自提”的形式

“区内自提”主要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围网内,设立跨境网购保税进口监管仓、保税仓和商业场所,在商业场所内通过“1210”跨境零售进口模式和“保税展示交易”的方式,实现区内商品的现场直提。其主要是通过“保税展示交易”政策宏利和现行的2022年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红利,从而实现综合保税区围网内的跨境商业活动。另一种是个别城市实现了综保区功能延伸区,即围网外的指定区域享受海关综合保税区的相关监管和政策,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功能延伸,从而在功能区内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商业场所,从而实现另一层意义上的“区内自提”。

三、发展趋势

“区内自提”是“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的另一种延伸,仅仅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试点“创新”,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转移至区域内。

关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区内商业”和“区内自提”

(图源:东营综合保税区)

“区内自提”实际上也是“保税展示交易”的一种延伸(“补账册”),仅是在现行政策突破的条件下,综保区内设立商业型消费设施的试点,也是“综保区+跨境+区内商业”的延伸,商业性消费设施凭借与跨境商品存储保税仓库的位置区位优势,实现消费者下单后“即时送达商业型消费设施”,而非真正意义中的“即买即提”(此模式更多强调的是监管层面而非商业,因综保区属于海关监管区域,消费者进出及车辆进出均有相应的限制,因此此模式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境+商业”,仅作为地方“创新”的模式。);“区内自提”此种商业性消费设施的落地试行,某种程度上是“跨境电商+传统商业”新的补充形式,仍然存在相应的监管风险,如消费者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问题、监管层面的问题等。

为彻底打通“跨境电商+商业”新瓶颈,仍然需要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模式,即“跨境仓提”。

本文转载自“勤曦运营”,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本站观点。

分享到: 新浪微博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豆瓣

相关新闻

手机:18819166004

lidaiyun@mboomtech.com

微信二维码webp小格式